某基金公司前基金经理杨某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罚50万元彩票平台- 彩票网站- APP下载 【官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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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基金经理杨某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这一案例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老鼠仓”等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当事人杨某嘉,男,199X年X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其职业生涯起步于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股票分析师、高级股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最终升任基金经理。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杨某嘉负责该公司某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投资指令下达等核心工作,因此得以知悉该基金的持仓情况、交易明细等未公开信息。
上海证监局调查显示,杨某嘉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指导陈某东进行相关证券交易。
陈某东为“陈某东”证券账户(含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及使用者,该账户于2014年开立,资金来源及去向主要为陈某东本人及亲友。在杨某嘉的指导下,陈某东控制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期间该账户与杨某嘉管理的基金发生了趋同交易。
上海证监局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公司制度等多类证据充分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杨某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杨某嘉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杨某嘉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50万元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同时,杨某嘉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警示资本市场从业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操守,切勿触碰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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