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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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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平台- 彩票网站- 彩票APP下载 【官网推荐】泰信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泰信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37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泰信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本公司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泰信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最终累计确认的认购份额需低于成立时基金总份额的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50%集中度。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8、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泰信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示信息。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9、销售机构(指泰信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泰信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泰信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本公司网站()上的《泰信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泰信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于2025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11、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销售网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或销售机构的咨询电线、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被改变,投资组合亦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随着标的指数的变更发生变化,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②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①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②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③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④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投资者还可能面临本基金自动转型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进行调整、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现有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期发售。

  ②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③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④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①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最终累计确认的认购份额需低于成立时基金总份额的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50%集中度。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泰信直销网点(不含网上直销系统)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数值。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50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5000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一)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上海总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需按照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投资者在我司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2)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持有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一位个人投资者在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泰信直销网点单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

  (3) 在直销机构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销售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销售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上海总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需按照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投资者在我司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2)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持有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⑥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⑧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⑨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

  ⑾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投资者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另需提供《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⑿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受益所有人和股东信息;

  其中⑥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机构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款项将按照规定退往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泰信直销网点单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

  (3)在直销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销售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销售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形成的利息(其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本基金成立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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