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集团(30153彩票平台- 彩票网站- APP下载 【官网推荐】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2026-04-23彩票,彩票平台,彩票网站,彩票APP下载,六合彩,快三
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并主承销的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集团”、“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于 2026年 2月 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6年第 5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376号)。
本次发行拟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拟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保荐人(主承销商)已经得到潜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跟投,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一)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二)发行人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三)发行人为红筹企业;(四)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发行人为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企业,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得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如发行人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将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共有 2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春光集团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认购上限为 7,500万元。
根据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资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情况下,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中金春光1号资管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总金额限制等)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8)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9)为满足及支付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任何应付的税款、费用及其他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满足结算保证金金额要求等)及预留必要资金头寸之需要,管理人有权自主处置变现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的非现金形式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认为适当数量的标的股票;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026年 3月 1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根据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具体名单请见附件。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截至本配售方案出具日,韩卫东仅担任公司董事长,辛本奎仅担任公司董事,均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故韩卫东、辛本奎均不属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中不存在申报前 12个月之后入职的员工。
根据发行人、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干部,也均不属于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的股东、原工作人员等关联方。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者承诺书》,及其提供的出资来源说明、银行流水及相应凭证底稿等资料,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及其参与人员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中金春光 1号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财富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按照《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如果发行人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四个值孰低值的,其承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股股票,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具体认购金额根据最终发行规模确定;2)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 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金财富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根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如下: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三十五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不足四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四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 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二)发行规模 10亿元以上、不足 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三)发行规模 20亿元以上、不足 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四)发行规模 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0%。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5,493.334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1,973.3340万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发行数量为 824.0001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
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549.3334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7,500万元;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始比例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274.6667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是否属于证监会 系统离职干部或 本次发行证券服 务机构股东、原 工作人员等关联 方
是否属于证监会 系统离职干部或 本次发行证券服 务机构股东、原 工作人员等关联 方
注:1、中金春光集团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3、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4、春光磁电、凯通电子、昱通新能源、海英特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